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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介和出席港珠澳建设揭牌暨三方签约仪式 【 2021-01-06】

但我们也要看到,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的要求相比,与人民日益增长的权利保护要求相比,我国的程序法制建设还有不小的差距。

这种合作性的关系就增加了双方当事人的安全,扩展了他们的时间边界,并允许双方谋取长期计划与长效投资。甚至在今天的那些个人权利一律不受尊重或者完全不为人所知的国家,情况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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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并不授权给人们得到免受他们的同胞公民的干涉的国家保护的权利。有了纳税人的支出,国家就必须促进创新,鼓励投资,提高工人的生产效率,提高产品水平,或者激励稀缺资源的高效利用。作为集体性自我组织的一种手段(方式)和个人性的自我发展的一个前提条件,权利将是自然地有成本地得到强制执行与保护的。在很多时候,阅读本书,你都有在阅读名言警句的感觉,似乎作者在本书中到处都写着神圣的经典文字。[2](P60)尽管财产权利保护是一种非常值得的、可以增加积累财富的投资,但保护财产权利的成本花费还是相当高的。

像法律一样,社会规范有助于调整社会行为。干脆利落,水晶般透明,其间点缀着一些生动的例证,《权利的成本》是那种稀少的、‘一经出现就成为经典的著作。注意到美国人的权利是如何在不停地变化并不是在强调为相对主义辩护,并不是在强调说基本的人类利益是随着文化的不同而非常地不同的,甚至也不是在强烈暗示政府无论其愿望如何都应该界定权利。

结果就是,有限政府给私人的个人留下了大量的空间去关心他们自己的事情,从而在一个没有受到规制的社会领域自由地呼吸与行动。但严格说来,全球范围(我们中国尤甚)的学术理论界都几乎总是把权利的可欲性(desirable)问题置于权利的学术理论思考与探究的核心,而始终在有意无意地边缘化或者消减权利的可行性(practicable)问题。[4](P22)或许《权利的成本》正是对这些论断的一种非常贴切的注解?结语《权利的成本》篇幅并不大,但其社会影响和学术意义却非同寻常。由此想到了列宁在谈到制定苏维埃民法的时候所说的我们不承认任何‘私人性质的东西,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的一切都属于公法的范畴,而不是什么私人性质的东西,[3](P426)而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谈到按劳分配时也说过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无论是在实质上的民主国家还是以民主为名而以专制为实的国家,在其今天的社会政治生活之中,我们似乎都可以说,无论是在理论领域还是在实践领域,权利话语都是其主流话语,因而也最为人们出于各种颇为不同的理由而津津乐道,人们生活的各个维度也就到处充满着权利的论争。所以,霍姆斯和孙斯坦强调,权利是被建立起来对抗社会的观念是非常明显的过分简单的观念,因为权利本身就是利益,而这些利益是我们作为一个社会已经给予了特别的保护的,因为这些利益通常也涉及到‘公共利益———这是因为它们既涉及到作为一个整体的集体利益又涉及到这个社会的不同成员的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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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利具有非自利性。要违反核心的宪法价值,国家应该拥有比这些价值份量更重的一些价值。在一种让步的交易中,得到政府授予和公民接受的权利甚至可能直接地被认为是议价。政府不负责任的对权利的过度保护帮助播下了普通民众不负责任地忽视义务和责任的种子。

霍姆斯和孙斯坦认为,在美国,财产权利的强制执行部分地是由所有者和政府之间的一种相互受益的纳税换取保护的交换来维持的。这样的免于政府干涉的豁免甚至被认为是宪政的本质。而该书也正是力图改变上述权利的理论与实践思维痼疾的一部力作。[2](P137)于是,权利在本质上就是义务和责任的腐蚀剂的观念不仅为保守主义者所认同而且也为自由主义者所赞赏。

在当代美国的宪法法理学中,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它依然是50年以前或者100年以前的那种意义。而税收与费用不同,税收是在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基础上征收的,它并不看重由其所资助而建立的各种公共服务的实际受益者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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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利具有成本乃是一个自明的事实。[2](P75—76)(四)监督必须付费。

[2](P192)因为,恰如我们所知道的,除非社会是作为一种合作性风险来组织的,私人财产是不能够被创造和维持的。在谈到为什么公民愿意支付权利的成本的时候,霍姆斯和孙斯坦说,他们当然可以基于恐惧或者因为习惯而支付,而不会问一句为什么。他们说,这里有一个一般的教训:当私人的和公共的机构踌躇和个人没有负责任地去履行他们的义务的时候,权利常常出现。即使在实践领域,人们解决权利的可行性问题的通常思路依然还是把权利的可行性问题转化成权利的可欲性问题,把权利实践中的那些现实问题归结为人们对于权利的可欲性(也即正当性)的认识不足,因而要求以进一步展现和宣示权利的可欲性与正当性来消解权利实践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很少直接从权利的可行性出发直接面对权利的实践。[2](P141)而且随着时间的经过,权利和责任都在经常性地被重新型塑,即权利和责任都得到了重新的界定,也可能在废除一些旧权利的同时也确认了一些新的权利。[2](P136—137)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开始批评权利言论、谈论社会的去道德化、呼唤羞耻感的复苏,因为许多批评者抱怨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期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被混杂的反主流文化所主宰。

阅读此书、沿着作者的思维逻辑来审视权利,的确使人耳目一新。因此,考虑到这种不稳定的现实,我们不应该把权利视为超越于时空的东西,或者在性质上把它看作是绝对的东西。

所以,权利的成本也就包含了对于不负责任的行为或者不服从行为进行制裁的成本。所以,在权利被不良地理解的地方,他们就能够鼓励不负责任的行为。

美国的社会契约涉及到了一种更加具有协商性的和反思性的交易,这种交易发生在尊重权利的公民自身之间,在富人和穷人之间。而权利的成本在通常意义上是由这样几个部分构成的:第一,权利的私人成本。

这在财产权利保护方面特别重要。最后,这场大火被控制住了。将其称为权利的社会成本乃是就其所具有的对于权利的保护或者享有所具有的社会意义与效果而言的。人们把宪法权利看作是唯一建立起来保护那些脆弱的个人免受专断的羁押、侵犯契约自由、夺取财产、以及其他形式的政府权力滥用的盾牌。

第二,权利的预算成本。所以,他们认为,正确地认识权利的性质必须考虑到权利保护的成本,个人毫无疑问拥有与其所拥有的免受政府的干涉的权利一样的、免受来自于私人性的干涉和侵害的宪法权利,但这种权利得到保护的状态与程度必然要依赖于法院所获得的可以用于这种权利保护的公共资源的情况。

[2](P192)因此,富人———把他们的财富部分地归结为合作性地得到维持的法律与政府———应该为那些贫困的人们的自愿的自我抑制与合作而付费,而不是试图威吓他们,而获得最低程度的生活保障的权利也可能很好地为自我约束与合作行为提供了一个动机。没有什么要花费金钱的东西能够是一种绝对的东西。

权利预示着有效的政府,因为惟有通过政府,一个复杂的社会才能够得到把纸面上的宣言转换成可以主张的自由所必需的那种程度的社会合作。耶鲁大学法律与政治科学终身教授布鲁斯·艾克曼(BruceAckerman)的评论是,这是一种对自由至上主义的智识失败的令人信服的分析,也是一种对于一种更好的自由主义的深切呼唤。

霍姆斯和孙斯坦认为,权利之所以需要平衡,并不是因为出现了比该权利更大的或者更重要的利益或者价值因而必须牺牲该权利所代表的价值,而是因为权利本身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因为权利具有成本,权利的强制执行依靠有限的公共资金及时地投入到负责强制执行这些权利的机构当中去。[2](P232)正是因为任何权利都毫无例外地具有预算成本,都必然需要作为社会整体集体性积累起来的财富的公共资源的投入,而且,任何权利,无论是宪法性的权利还是福利性权利,也都是最终为了或者最终有利于作为社会整体的集体性目标的实现的,所以,权利和自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或者都不仅仅是私人性的东西,而是具有公共性质的公共物品。但是,他们也可以把这些权利看作是在价格上值得的。姚建宗,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注释:[1](美)L·亨金.权利的时代(M).信春鹰等译.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2]Stephen Holmes and Cass R.Sunstein.The Cost of Rights,Why Liberty Depends on Taxes(M).W.W.Norton Company,2000.[3]列宁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进入 姚建宗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权利 权利思维 。

前者要求捆住公共官员的手脚,而后者要求他们的正面干预。总之,权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这是一种令人振奋的和头脑清醒的努力。在一般情况下,美国社会大体上比较普遍地把由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视为积极权利而把私法上的权利视为消极权利(当然,相反的情况即把私法上的权利视为积极权利而把宪法保护的权利视为消极权利的观点也存在)。

这种合作性的关系就增加了双方当事人的安全,扩展了他们的时间边界,并允许双方谋取长期计划与长效投资。甚至在今天的那些个人权利一律不受尊重或者完全不为人所知的国家,情况也是这样。

最后编辑于: 2025-04-05 19:43:50作者: 义薄云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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